

食品安全法
台灣並無原油標準規範 頂新製油參考 CNS 非強制性標準自主管理
酸價是檢測油品新鮮度的指標,CNS僅針對「已包裝好之產品」(即精製後之市售成品)訂定參考標準:
(1) CNS 3400動物油脂(飼料用)之規範:酸價(AV)
<40
(2) CNS 8155食用熬製豬脂(Edible rendered pork fat):酸價
<2.5
至於精製前的原油,台灣法規尚未制定規範標準。
頂新製油為確保採購入廠之原油品質,嚴格自主管理,參考國內其他未精製食用油脂的CNS參考標準(冷壓橄欖油酸價6.6及壓榨芝麻油酸價4),將動物性原油酸價的驗收標準嚴格定為酸價<4。
(Edible lard)
(Edible rendered pork fat)
(飼料用)之規範
Animal Fat(for feeding)
(Edible lard)
「豬脂」規定
(飼料用)之規範
Animal Fat(for feeding)
以外來污染物含量為檢驗標準 未規範油脂安全性項目
目前台灣衛生安全管理法對油品之強制規定,並未規範油品本身之安全性檢驗,而是規範油品之外來污染物含量標準,包括重金屬(銅、汞、砷、鉛四項)、芥酸、真菌毒素(含黃麴毒素)、農藥殘留、藥物殘留、戴奧辛、多氯聯苯等。
非強制性的CNS標準中,與油脂本身安全性有關的檢驗項目,僅有酸價、過氧化價,一般而言若上述項目皆符合,應可視為安全的。對於不法惡意添加回收油或劣等油之檢驗分析方法,目前在國際上或台灣都在研究驗證階段尚無定論。
進口原油之檢驗,在2014年10月13日之前,僅依衛生標準檢驗重金屬、黃麴毒素和抗氧化劑。10月13日食藥署指出,邊境針對輸入食用豬油、牛油,除上述3種衛生標準外,即日起加驗脂肪酸組成,防止摻偽假冒油脂輸台。